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江xxx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xx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药罚〔2025〕5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购销药品 |
违法事实 | 1.本局执法人员与审评认证中心专业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药品经营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严重缺陷1项,主要缺陷3项,一般缺陷1项,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严重缺陷(**00201)为:企业未在药品采购、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未能实现可追溯。 2.我局向“天猫”“京东”“美团”“拼多多”4家网络销售平台调取的数据与当事人能够证明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数额差距巨大。当事人经行政机关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涉案药品的购进记录或票据等相关证据,亦未就涉嫌违法事实作出合理说明。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制从业 |
处罚内容 | 1.对当事人:罚款190万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xxx)。 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2023年7月至2024年11月,下同)从当事人所获收入50191.24元,并处所获收入40%的罚款20076.50元(罚没款合计70267.74元),十五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3.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43838.16元,并处所获收入40%的罚款17535.26元(罚没款合计61373.42元),十五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4.对当事人其他责任人员(网络销售员)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48314.02元,并处所获收入20%的罚款9662.80元(罚没款合计57976.82元),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5.对当事人企业负责人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59362.86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5936.29元(罚没款合计65299.15元)。 6.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xxx: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当事人所获收入62072.29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6207.23元(罚没款合计68279.52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95.94180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26.377857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31日 |
处罚有效期 | 3年 |
处罚机关 | 足彩网官网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